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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并不仅仅因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终止
所属分类:
经典案例
发布时间:
202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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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李蕾律师在高某诉某管委会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担任高某委托代理人,一审判决认为高某达到退休年龄时双方劳动关系即终止,未予支持达到退休年龄后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后高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代理人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合中法办(2018)81号文件,认为参照该文件第二项第17条规定“已经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继续为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初次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均按劳务关系处理”,高某入职前未达到退休年龄,达到退休年龄后仍持续提供劳动,双方未办理退休手续,高某亦未享受退休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劳动关系不因达到退休年龄而终止,二审法院依法采纳了代理人的观点,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并不仅仅因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依法改判支持了高某全部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由此开启了安徽地区“劳动关系并不仅仅因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终止”判例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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