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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有标准,共同生产经营是一条
所属分类:
经典案例
发布时间:
202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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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委托人从金某丈夫储某处受让某运输公司部分股权并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储某系该公司股东,金某并非股东但在公司担任财务工作,参与公司管理。
2020年3月,因经营理念不合,委托人与储某签订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约定退还股权转让款。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载明由金某、储某共同退还股权转让款,但金某未签字。
2020年5月,因金某、储某迟延退还股权转让款,委托人委托李文兵律师及同事代理本案。
庭审过程中,金某主张其不是公司股东、没有签字而不应承担责任。李文兵律师主张金某与储某系夫妻,共同经营管理公司,因购买股权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金某与储某共同承担,该观点最终法院得到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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