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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人责任
所属分类:
经典案例
发布时间:
202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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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某及冯某为甲公司设立人,设立过程中以自己名义与原告乙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房屋作为公司设立后的经营场所,公司设立后,一直拖欠租金,乙公司委托本所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设立人及设立后的甲公司共同承担租金支付义务。
案例分析
:此案例在生活中较为常见,但是争议也比较大,往往面临诉讼主体的选择问题,如何操作可以实现权利主张比较关键。本案中,设立人主张公司设立成功后,设立人就其为设立公司进行的各项活动不再承担责任,而应当由公司独立承担,而且,设立人认为公司之之间的往来函件表明,公司设立后已经作出接受在先合同约束的意思表示,理应是合同当事人,从而认为自己不是适格被告。
案件难点
:公司设立后,能否向设立人及公司同时主张权利问题。我国《民法总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相对人有权选择设立人或者设立后的法人承担责任,该规定是赋予相对人选择权,但是是否为择一选项并未明确规定,从现有司法实践来看一般是择一的。对于相对人如何选择义务人还应当结合具体案情,比如往来函件/租金支付记录等,若当事人同时主张的,法庭有释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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